李守春委員在省政協十二屆五次會議上提出了《關于修改長春市<關于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指導意見>有關條款的建議》的提案。市政府相關部門對該提案進行了研究辦理,答復如下:
一、長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基本情況
長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于2020年率先在朝陽區吉林省老干部局家屬樓試點,2021年3月正式投入使用。通過市政府大力宣傳,使群眾認識到加裝電梯為居民出行帶來的便利,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開展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長春市人民政府基于試點工作成功經驗,參考《民法典》、《建筑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長春市發展實際,于2021年1月印發了《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目前,長春市已有3部加裝電梯投入使用,11部加裝電梯進入施工階段,全部加裝電梯均按照《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在取得單元全部居民的一致同意后啟動加裝工作。
二、關于對《指導意見》有關條款的情況說明
《指導意見》中第四項第一款“統一意見”中提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須經本單元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參與表決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全部業主在充分協商、自主自愿的基礎上,參與表決且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比例達到規定標準后,在街道辦事處見證下書面確認并備案”的要求,符合《民法典》相關規定。
《指導意見》“進行公示”一款中要求“協商不一致的,由街道辦事處予以協調并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實施。”與上述“統一意見”一款相沖突。該項條款所述內容針對“制定方案”一項,即“建設方案中因存在通行受阻、影響采光等問題,需業主充分協商,統一意見,確定建設方案。”因此,該項條款并不與“統一意見”所述內容相矛盾。綜上,此條款應予以保留。
來源:長春市人民政府網